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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龙哲律师案例

一、案件基本信息

业务类别: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时间: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法院名称: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委托人:唐**

代理律师姓名:马龙哲

检索主题词:抵押合同 保证责任

二、判决结果

一、被告对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京×奥迪牌轿车的抵押权消灭;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唐**办理设定于车牌号为京×奥迪牌轿车上的抵押权注销手续。

三、裁判文书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怀民(商)初字第04924号

原告唐**,男,1958年5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龙哲,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原告唐**与被告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竞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苏天福、周福春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唐**起诉称:2003年5月27日,原告与被告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以下简称海淀支行)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暨保证合同》,约定原告通过向海淀支行申请贷款的方式自被告处购买奥迪轿车,车价705000元,贷款564000元,被告为原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以该车作为抵押为被告提供反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2008年5月7日,原告还清贷款,但被告至今仍未协助原告办理解除抵押登记事宜。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原告京×奥迪牌轿车(车辆识别号为×××,发动机号为******)上的抵押权消灭;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京×奥迪牌轿车(车辆识别号为×××,发动机号为BAM0******)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

被告****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原告因自北京***科贸有限公司(2008年9月3日,北京***贸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科贸有限公司;2013年6月25日,北京****科贸有限公司更名为****公司)处购车,并向海淀支行贷款564000元,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原、被告于2004年2月17日将原告所购车辆(号牌号码为京×奥迪牌轿车,车辆识别号为×××,发动机号为******)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被告。截至2008年5月7日,原告已经全部偿还了海淀支行的贷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工商查询档案、抵押登记信息、《个人汽车消费贷借款暨保证合同》、结清证明及原告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公司为原告唐**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并通过反担保的形式对原告所有的京×奥迪牌轿车(车辆识别号为×××,发动机号为******)享有抵押权,本院对该两种担保法律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予以确认。现原告已向银行清偿全部债务,即已解除被告作为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反担保所设立之抵押权亦应随之消灭。因此,被告理应协助原告办理车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故此,原告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科贸有限公司对原告唐**所有的车牌号为京×奥迪牌轿车(车辆识别号为×××,发动机号为******)的抵押权消灭;

二、被告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唐**办理设定于车牌号为京×奥迪牌轿车(车辆识别号为×××,发动机号为******)上的抵押权注销手续。

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科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北京****科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 竞

人民陪审员  苏天福

人民陪审员  周福春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吕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