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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隆基律师案例

一、案件基本信息

业务类别: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时间: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院名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人: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姓名:曹隆基

检索主题词:建设工程 设计合同 合同履行地

二、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2民辖终1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市*****局元宝山区分局。

负责人孙***。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隆基,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赤峰市*****局元宝山区分局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赤峰市*****局元宝山区分局上诉称: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其上诉理由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赤峰市元宝山区,项目施工所在地及成果交付地亦为赤峰市元宝山区,故本案应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辩称:设计合同只约定工程地点在赤峰市元宝山区,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故赤峰市*****局元宝山区分局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勘察设计服务合同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赤峰市*****局元宝山区分局给付合同价款并赔偿损失,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产生的诉讼。

双方在合同中并未载明赤峰市元宝山区为“合同履行地点”,故赤峰市*****局元宝山区分局称该地为合同履行地,没有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由,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合同履行地应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现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争议标的的接收货币一方,应以其住所地确定合同履行地。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赤峰市*****局元宝山区分局关于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 君

审判员 时 霈

审判员 赵 楚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解梦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