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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最新公司法解释(五),注意股东分红的条件和要求

股东将资金投入公司以后,就形成了公司的独立财产,股东是不可以再从公司回抽注册资金的。股东注册资金的保值增值主要通过公司的的资产收益来实现。为此,公司能否顺利实现分红直接影响股东权益。为此,《公司法》综合考虑了公司持续经营、债权人利益、股东利益的平衡关系,规定了相应的股东分红条件:

1、首先是实体条件:即公司必须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才能进行分配。即公司有利才能分,亏损不能分,这显然是出于对债权人利益的考虑。另提取公积金之后才能分,主要是基于公司的稳定发展需求,留存相关收益,以备持续经营考虑。如果违反上述实体性条件进行了利润分配,股东需要将获得的分红款退还公司,即吃了还得吐出来。

2、其次是程序性条件:向股东分配利润需要公司最高权利机构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有效决议。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要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批准。具体如何分,分多少,属于公司自治权的范畴。虽然原则无决议法院不支持分配请求,但司法解释又做了例外规定,如果是由于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3、时间性要求:即从股东作出决议至实发分红到手不超过1年。2019年4月29日最新实施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4条明确规定了分红完成的时间:首先是依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该决议中应当载明分红完成的时间,如无,则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为准,如决议、章程都没有规定时间或规定的实发时间超过1年的,则以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一年内要完成分红。

综上,股东分红要依法依程序进行。


作者:田冰心律师   北京营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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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