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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涉税罚单背后的责任逻辑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10月3日在官网公布了某明星涉税案件的相关情况,国庆假日内,邻座的大姐姐一边欣赏着美景,一边感叹“偷税8个多亿还不做牢?”
为什么还不做牢,即为什么目前还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是因为该案适用的是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即刑法第201条有关逃税罪中的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即修订后的刑法对逃税罪的责任承担适用初犯免责条款,公布的案例虽涉嫌逃税数亿元,但如果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税款、滞纳金,交纳罚款,接受并履行税务机关的相关处罚要求,又系初犯,则将避免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如果该案当事人完不成上述补税及处罚要求,则仍然免除不了刑事责任。刑法的立法本意在于维护国家的税收安全,通过上述逃税罪的阻却事由,激励税款上缴,防止税款损失,给责任人一次补救机会,所以本案当事人虽涉税8个多亿,暂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另涉税案件在处理程序上有其特殊性,必须要引起重视:
首先关于追缴期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的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期限的限制,即可以无限期追缴,所以不管是过去了3年、5年、10年,欠缴总要还的。而且多年累计计算,成倍罚款,叠加效应明显,违法成本较高。
其次,对偷逃税款等有关征税行为违法案件,如果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想下一步提起行政复议时,需要先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提供相应担保并得到税务机关确认后,方可提起行政复议,以及采取下一步司法救济措施。同时,国家以刑法为后盾,采取宽严相济的原则 ,对涉嫌初次逃税的行为,在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收到税务机关的处理通知,要积极应对,根据事实情况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相应罚款,从而有效避免或降低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作者:田冰心律师 北京营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261962895
2018年10月9日